男女結婚之後,依法夫妻之間除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,互負同居之義務。
所謂『同居』,是指以夫妻的身份而永久同居而言,並非偶爾數日、數月同居而已,因此,夫妻的同居,與一般社會上的男女『同居』並不相同。
且依實務見解,縱使夫妻之一方出家為尼,亦不能因信仰宗教的自由,而免除其法律上之義務。
夫妻之一方違反同居義務,他方可以訴請履行同居義務,經法院判決確定後,仍拒不履行同居時,他方依法可以『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』為理由,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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